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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3:48:59
另一个原因是,哈特自己认为,之所以提出上述主张,那是一种明快表述的需要,是因为这是一种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道德批评[5]620。
二、然而,解释者仅得将在法律字面上有最起码文字对应之含义,视为立法思想,即使该等文字表达不尽完善亦然。……洪某某发表的《不实》《细节》等文,虽然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上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其实质上是对该英雄形象、事迹以及其中体现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的质疑甚至颠覆……该言论已经超越了对一般历史细节的探究和评价范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
这些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等社会现实的要求,它强化了个人的主体意识。[4]本案对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平等的价值具有典型意义。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该对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进行价值判断的限定,以便作出公正的、符合具体情况、适当而又均衡的裁判。该条规定中的义务应当合法。[9] (二)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对这些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9 进入专题: 核心价值观 民事司法 。张某焕的死亡与朱某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7]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主要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在现代社会逐渐分化出诸如法教义学(狭义的法学)、法史学、法理学等各种法学科目,其他诸如法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更是方兴未艾。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第1-30页。[6]如果说作为法学理论根源的法律生活世界具有复杂性的本原实践样态,那么一般来说,法学理论却应当遵循简单性的方法论原则。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哲学本身就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没有本体论的方法论,也不可能存在没有方法论的本体论,这些区分只不过是对哲学的人为分割和分类。
例如,庞德根据不同学派对于五个相同问题的不同回答,将西方十九世纪的主要法学派分为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对于这五个相同问题的不同回答,表达的实际上就是不同法学流派各自的基本法理和一般法理,这些基本法理与一般法理之间存在内在关联甚至逻辑推演关系,最终都以各自法学流派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哲学观点作为前提和预设,并且能够从中推演出相应的属于特定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具体法理。[68][英]韦恩•莫里斯:《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96]这表明我们还可以从方法或视角的意义上,针对法理提出这样的问题:法理是一种什么样的视角、维度或方法?如何才可以称之为法理分析、法理解读?如何才是一种法理化或法理性的思维方式?等等。第二,这些论争和反思本身可能有如费耶阿本德和拉德布鲁赫所提示的那样,不仅没有找到法学包括法理学的真正问题所在,反而因为提问方式和反思方法的偏颇,使得反思本身或是陷入了无谓论争之中,或是弄错了中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问题症结,或是荒废了法学包括法理学的本职正业。但是,拉德布鲁赫对于法学方法论存而不论的态度同样显失偏颇,[15]因为法(理)学对其自身问学方式和学问特质、科学属性和学科定位的自觉和反思,可能确实反映和表征了作为自觉和反思对象的法(理)学本身陷入了某种病态,存在着某些问题,或是对于法(理)学进行自觉和反思的特定方法和目标存在问题。[46][美]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法理也是法之价值,对于法的价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体系的研究,是法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51]齐佩利乌斯认为:法哲学从一开始就致力于用理性的手段研究法的概念和正义这两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邓海平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相对于那些极为抽象的诸如法律是什么之类的更具一般性、基础性的法理学问题,这些问题显然属于相对具体的法理学问题。
[40]参见[日]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汪翰章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进而言之,我们应对法理进行结构分析,探究法理可以指称什么、法理具有哪些类型、法理包含何种维度等等这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炼法理的共同要素和基本维度,获得对于这个统合性概念的整合性认识。
[77]庞德所谓19世纪各种法学家学派都是通过反对自然法学派或通过修正和修改自然法学派的方法而产生的。因此,哲学之成为哲学的重要标志和基本方式就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法和限度的自觉和反思。
考夫曼指出:因为哲学(法律哲学为哲学的一支,而非法学的一支,更不是法律信条论/教义学的一支)一直是观察整体的,故其题目的数量是无限的。第三,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法(理)学问学方式和学问特质的论争和反思本身并非问题的症结所在,反而始终是推进中国法(理)学成熟发展的重要方式。反之,即使是使用相同表述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可能探究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别。[41]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取决于所研究之对象,即法律的本体论定位。而相对于更为具体的诸如公序良俗的法理学、诚实信用的法理学之类涉及具体法律制度甚至法律个案的法理学问题而言,这些又是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综上所述,对象直陈式和问题论域式要么简单笼统地界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因而未能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法学其他科目,无法彰显法理学的问学方式和学问特质。
[6][美]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范岱年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44页。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法学一般意指广义的法学。
[63]德沃金所谓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重。[3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19页。
[10]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自此以后,西方对于世界的哲思追问和哲理求学方才具有了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明确构架,具有了针对意识进行自觉意识和立基思考进行反身思考的性质,这使得西方的哲思追问活动和哲理求学实践成为了一种哲学。
借由法理的问题化和概念化,法理学将其研究的中心主题聚焦于法理之上,更多的法理学问题将被开放出来,也有助于推动法理学转变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56]参见注[1],第5-40页。[81]再如,有关法治所应具备形式价值标准的法治之理: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而不应诡秘难知。由于法理既具有本体或实体的维度,又具有方法或视角的维度,还具有价值的维度,所以,以法理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意味着它不仅探究本体论问题,而且也对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有着清醒的自觉和反思,并且关注价值论问题。
(二)法理的论域范围 法理概念不仅具有上述丰富的内涵要素,而且这些内涵要素分别触及了性质不同、类型有别的主题和领域,使得法理概念具有广泛的论域范围。既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存在未能区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科目的研究对象、不当限缩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混淆法理学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问题等缺陷。
[76]同注[13],[德]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书,第86页。但是任何科学的主要困难不在于理解概念在认识客观世界中的作用,而在于建立和拟定概念、范畴和规律的体系。
因而,对于法理的概念化解析和类型化阐释,实际上就是在回答,法理概念为何以及如何能够回应那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应该)是什么。[87]再如,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有关权利的一般法理,涉及权利的类别、权利的分析、权利话语的历史、权利的证成、权利的批判等有关权利的一般性问题。
[19]正是对于概念作为哲学的认识对象、理性主义辩证法作为哲学的认识方法和爱智作为哲学的认知限度的自觉和反思,体现了苏格拉底对于人类进行哲思追问和哲理求学的自我觉悟和反身思考。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应朝令夕改。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法理》凝练了法理的概念,通过对法理进行历史考察、语义分析和意义分析,阐释了法理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功能和意义,提出法理学不仅仅要回答法律是什么、法治是什么,而更应当着力回答法理是什么、法理的意义何在,主张法理学应是法理之学,法理应当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倡导部门法学者共同关注和研究法理。[9][德]赫尔曼•康特诺维茨:《为法学而斗争法的定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9-60页。
[86]参见[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法律所必然具有的事实、规范和价值论域,[74]使得任何合格的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必须涵盖这三个基本论域。
例如,各个法律部门基本原则的法理,[89]宪法中有关人民主权、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的法理,民法中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法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法理,等等。[84]参见注[34],第三章。
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学理论的角度,[8]探究法理概念的理论问题意识和基本概念属性,揭示法理概念的理论意义。而相对于具体部门法领域的司法,例如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以及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而言,有关司法哲学的一般法理又是具有原理意义的。